苏联总检察长Р.А.鲁坚科、苏联内务部长С.Н.克鲁格洛夫和苏联司法部长К.П.戈尔申宁致苏共中央第一书记Н.С.赫鲁晓夫关于复审被判犯有反革命罪人员案件的函
1950.01.02
绝密
鉴于苏共中央收到一些人士反映,称过去几年国家政治保卫总局(ОГПУ)委员会、内务人民委员部(НКВД)三人小组、特别会议、军事委员会、法院和军事法庭做出的反革命罪判决存在违法情况,并遵照您关于有必要对因反革命罪被判刑且目前关押在劳改营和监狱的人员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的指示,现报告如下:
根据苏联内务部掌握的数据,自1921年至今因反革命罪被ОГПУ委员会、НКВД三人小组、特别会议、军事委员会、法院和军事法庭判刑者共3777380人,其中:
被判处极刑的 — 642980人,
在劳改营和监狱服刑二十五年及以下的 — 2369220人,
流放和驱逐的 — 765180人。
在全部被捕者中,大约:ОГПУ委员会、НКВД三人小组和特别会议判决2900000人;法院、军事法庭、特别法庭委员会和军事委员会判决877000人。目前劳改营和监狱内因反革命罪服刑的人员467946人。另外,服满刑期后根据苏联国家安全部和苏联检察院命令(阿巴库莫夫和萨福诺夫签署)被流放的人员62462人。
需要指出,依据1934年11月5日苏联中央选举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决议成立的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特别会议(一直存在到1953年9月1日)共判决442531人,其中:极刑10101人,剥夺自由360921人,国内流放和驱逐67539人,其他惩罚措施(羁押时间折抵刑期、驱逐出境、强制治疗)3970人。
由特别会议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人员被判决反革命罪成立并获刑。
特别会议的工作实践中存在对苏联公民定罪依据不足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是,特别会议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和证人均不出席,这就为掩盖预审中的缺陷、甚至严重歪曲苏联法律提供了广阔空间。
此外,苏联国家安全部和检察院1948年10月26日发布的№66/241сс命令也导致国家安全部机关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法制,该命令要求国家安全部机关必须重新逮捕那些已服满法定刑期、且在伟大卫国战争结束后从羁押场所释放的国家罪犯(译注:即针对本国现行政治体制的犯罪,包括间谍活动)。
而且这些人员被指控的罪名正是他们之前服刑的罪名,并就其案件重新立案侦查。该命令还要求,这些人员经过侦查,若未发现其从监狱和劳改营释放后从事反苏活动的证据,则应将案件提交特别会议审理,对被捕者适用永久流放的处罚。
为查明对公民无依据定罪的情况并在后期予以平反,我们认为有必要专门复审全部案件的侦查案卷,包括ОГПУ委员会、НКВД三人小组、军事委员会、法院和军事法庭以反革命罪判决的、目前关押在苏联内务部劳改营和监狱中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安全部和检察院命令在服满刑期后永久流放的人员。
为复审案件并作出必要决定,我们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中央委员会,组成如下:
中央委员会主席:
鲁坚科同志 — 苏联总检察长
委员会委员:
克鲁格洛夫同志 — 苏联内务部长
戈尔申宁同志 — 司法部长
瓦维洛夫同志 — 羁押场所监督管理局局长
达尼洛夫同志 — 司法部副部长
列昂诺夫同志 — 苏联内务部特别处管理处长
普列特涅夫同志 — 苏联内务部第一特别处处长
科济列夫同志 — 苏联内务部侦查局局长
苏奇科夫同志 — 苏联检察院特别案件处副处长
马克西莫夫同志 — 军事总检察院处长
图尔采夫同志 — 军事总检察院检察官
马克西莫夫同志 — 司法部军事法庭管理局副局长
科斯特罗明同志 — 军事法庭监察管理局局长
菲利波夫同志 — 司法部运输法院管理局局长
卡利宁同志 — 司法部特别法院管理局局长
为了复审侦查案卷,需要在各加盟共和国、边疆区和州设立委员会,组成如下:共和国、边疆区、州的检察长(主席),委员包括:共和国内务部长(内务局局长)、司法部长(边疆区、州司法部管理局局长),并吸纳相应劳改营负责人、劳改营管理局、内务部劳改处、地方内务局负责人及劳改营检察官参加。
应派遣中央委员会委员前往各地参与加盟共和国、边疆区和州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1.认真审查ОГПУ委员会、НКВД三人小组、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部特别会议、军事委员会、法院和军事法庭判决的每一名人员的指控依据是否充分、定罪是否正确,同时审查对已在羁押场所服满刑期人员做出的永久流放决定是否有依据。
2.监督地方委员会复审关押在劳改营、监狱和被流放人员的侦查案卷。
3.审议并批准地方委员会复审案件侦查案卷后拟定的决议。
对于被ОГПУ委员会、НКВД三人小组、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部特别会议、军事委员会、法院和军事法庭无依据判决的人员,以及被无依据押送流放的人员,应当提交苏联最高法院审议,以便撤销判决或撤销流放。
限期八个月完成对关押在苏联内务部劳改营和监狱的人员以及被流放人员案件的复查。
随函提交苏共中央决议草案及组织此项工作的措施计划。
苏共中央决议草案
重新审查被ОГПУ委员会、НКВД三人小组、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部特别会议、军事委员会、法院和军事法庭判决犯反革命罪,目前关押在苏联内务部劳改营和监狱的人员及服满刑期后仍被流放人员的案件
苏共中央决议:
1.重新审查被ОГПУ委员会、НКВД三人小组、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部特别会议、军事委员会、法院和军事法庭判决犯反革命罪,目前关押在苏联内务部劳改营和监狱中的人员及服满刑期后仍被流放人员的侦查案卷。
2.重新审查在1945年6月1日至1953年9月1日期间,被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部特别会议判决犯反革命罪、正在羁押场所服刑的人员,以及根据苏联国家安全部和检察院1948年10月26日№66/241сс命令被永久流放人员的侦查案卷。
3.为开展本决议第1项和第2项所列人员案件及判决的复查工作,特设立中央委员会,组成如下:
中央委员会主席:
鲁坚科同志 — 苏联总检察长
委员会委员:
克鲁格洛夫同志 — 苏联内务部长
戈尔申宁同志 — 司法部长
瓦维洛夫同志 — 羁押场所监督管理局局长
达尼洛夫同志 — 司法部副部长
列昂诺夫同志 — 苏联内务部特别处管理处长
普列特涅夫同志 — 苏联内务部第一特别处处长
科济列夫同志 — 苏联内务部侦查局局长
苏奇科夫同志 — 苏联检察院特别案件处副处长
马克西莫夫同志 — 军事总检察院处长
图尔采夫同志 — 军事总检察院检察官
马克西莫夫同志 — 司法部军事法庭管理局副局长
科斯特罗明同志 — 军事法庭监察管理局局长
菲利波夫同志 — 司法部运输法院管理局局长
卡利宁同志 — 司法部特别法院管理局局长
4.赋予中央委员会下列任务:
а)审查ОГПУ委员会、НКВД三人小组、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部特别会议、军事委员会、法院和军事法庭判决的每一名人员的指控依据是否充分、定罪是否正确,同时审查对已在羁押场所服满刑期人员做出的永久流放决定是否有依据;
б)监督地方委员会复审关押在劳改营、监狱和被流放人员的侦查案卷;
в)审议并批准地方委员会复审案件侦查案卷后拟定的决议。
5.准许中央委员会在各加盟共和国、边疆区和州设立委员会,组成如下:共和国、边疆区、州的检察长(担任主席),委员包括:共和国内务部长(内务局局长)、司法部长(边疆区、州司法部管理局局长),以及相应劳改营负责人、劳改营管理局、内务部劳改处、地方内务局负责人和劳改营检察官。
中央委员会派遣委员前往各地参与加盟共和国、边疆区和州委员会的工作。
6.责成苏联最高法院审查中央委员会做出的关于被ОГПУ委员会、НКВД三人小组、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部特别会议、军事委员会、法院和军事法庭无依据判决的人员、以及在劳改营和监狱服刑期满后被非法永久流放人员案件的结论,撤销上述机关在这些案件中作出的无依据判决。
7.全部案件复查工作限期八个月内完成,并将结果报告苏共中央。
(俄联邦国家档案馆,全宗9401.目录2.案卷450.页码30-37)
延伸阅读:
НКВД一局九处致叶若夫《关于农村恐怖分子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