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役人员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第一章.总则
1.本条例为苏联武装力量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出现役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规定优惠待遇。
现役军人包括在苏联陆军、海军、边防部队和内务部队服现役的战士、水兵、军士、大士、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及军官;预备役军人是指编入苏联武装力量预备役的公民。
2.国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承担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役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薪金待遇、物质保障和养老金保障。
3.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或退役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在六个月内仍享受原待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及退役人员凡被法院判处监禁、流放或驱逐的,服刑期间丧失享受优待的权利。同一时期,其家庭成员亦丧失作为上述人员家属应享受的优待。
被判处送往惩戒营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不丧失享受优待的权利。
5.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及退役人员的家庭成员,凡被法院判处监禁、流放或驱逐的,服刑期间丧失其享受特定优待的权利。
6.在任何情况下,当依据本条例规定享受优待人员之权利或合法利益受损害时,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当主动或根据有关公民和组织的请求,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其受损权利并保护其合法利益。
7.依照本规定享受优待权利的人员,可应其本人申请领取国防部签发的规定格式证件。
证件由部队、地方军事管理机关及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签发。
地区、市、市辖区、镇和农村的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如具备签发此类证件的必要材料,亦可签发证件。
国家公证处及未设国家公证处的居民点的市、镇和农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免费证明上述证件副本的真实性。
在能够根据现有材料提供优待的情况下,即使未出示上述证件,也应当给予相应优待。
8.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役人员及家庭成员除享受本规定所列优待之外,同时享受其他法律法规给予的优待,并可在一般条件下享受为相应公民提供的一切优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国防部及相关部委和主管部门与国防部协商后制定发布。
第二章.税收优待
10.服义务现役的战士、水兵、军士和大士,以及应征参加集训的预备役军人,在部队、机关、军事院校和国防部、边防部队、内务部队所属之企业与组织中因担任编制职务或在教学、考核集训期间领取的薪金,免征所得税。
11.服现役的战士、水兵、军士、大士、陆军准尉和海军准尉与妻子,免征苏联单身、独身和少子女公民税。
在国外服现役的军官与妻子同样免征该税。
军人与妻子所享受的单身、独身和少子女公民税的免征优待,在军人住院治疗和病假期间继续有效,若因病退出现役,则自退役之日起一年内继续有效。
12.集体农庄庄员或非集体农户,若其家庭成员中有人正在服现役,且家中除军人妻子或母亲(育有八岁以下子女) 之外无其他有劳动能力者,该家庭免征农业税。
13.服现役的战士、水兵、军士、大士、陆军准尉和海军准尉及家庭成员,免征建筑物持有者税。(译注:相当于物业税)
14.服现役的战士、水兵、军士、大士、陆军准尉和海军准尉及家庭成员,免征土地税。
15.服义务现役的军人,以及被国防部选派到汽车运输和ДОСААФ(译注:陆海空军志愿后援协会)组织、职业技术学校、公交系统附属学校接受培训的预备役军人,免缴交通规则考试和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费,并免缴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证费。
第三章.住房优待
16.超期服役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正在服现役的,有权为本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从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住房基金中获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住房面积。
17.服义务现役的军人,其入伍前占用的住房面积予以保留,不得将其从住房分配排队名单中剔除。服役满三个月后至其退伍返家前,该住房面积可依照各加盟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
义务兵役军人返家后有权重新入住其入伍前占用的住房面积。该军人服现役期间居住在该房屋的人员须在两个星期内腾退。
上述优待可在该军人退出现役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18.从预备役中征召服现役二至三年的军官及家庭,为其在整个服现役期间保留入伍前占用的住房面积,并且不得将其从住房分配排队名单中剔除。
上述军官退出现役后,比照其他公民相同条件提供住房。
对于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超期服役军人,在其以陆军准尉、海军准尉或超期服役军人身份服现役的最初五年内,保留其入伍前占用的住房面积。
19.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因健康状况、年龄或编制裁减原因被转入预备役或退役者,由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优先提供住房(无论住房属于哪个部门,但苏联国防部、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内务部队的住房除外),不得迟于其抵达所选定居住地之日起三个月,其选择的居住地应符合现行户籍登记制度。
同时,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和海军准尉依照上述程序获得住房的条件是,服现役时间不少于二十个日历年。
20.若军人(义务役除外)被派往专修班、学习中心、训练营、长期出差或实习,所占用的住房面积在其临时离岗期间予以保留。
本条款不适用于在此期间不保留其原编制职务的军人。
21.正在服现役军人的家庭,以及在保卫苏联或履行其他军事职责时死亡或失踪军人的家庭,不得在尚未提供另外住房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将其从现居住的住房中迁出。
22.对于被派往国外、远北地区和相当于远北地区服现役的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军官及家庭,其原居住地的住房面积在他们驻扎在上述地区期间予以封存(保留)。
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可以规定保留住房面积的其他情形。
23.高级和最高级军官服役满二十五年及以上并退出现役的,有权继续占有其本人和家庭居住的住房面积。
高级或最高级军官死亡后,家庭成员保留其在常住地占用的住房面积。
(译注:“高级军官”指少校至上校,“最高级军官”指少将至上将/元帅)
24.已废除(俄罗斯联邦政府1996年7月12日第790号决议修订)
25.服义务现役军人的家庭,如果家庭成员中无人有独立收入,按现行法律规定的最低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其占用居住面积的费用。
26.已废除(俄罗斯联邦政府1996年7月12日第790号决议修订)
27.具有上校军衔、相当于上校军衔或更高军衔的军官,无论服现役、已转入预备役或退役,以及各独立建制部队指挥员和军事院校中教授专门军事和军事政治课程的教师,有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获得额外房间或额外居住面积。
28.服役不少于二十五个日历年的高级和最高级军官,以及服役不少于二十五年并因健康状况、年龄或编制裁减原因转入预备役或退役的军官,可依照各加盟共和国法定程序获得建设个人住房的土地。
对因健康状况、年龄或编制裁减原因转入预备役或退役的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领取建设个人住房现金贷款。
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应协助上述军人领取划拨的土地、使用军人自有资金建设个人住宅,并按国家价格供应建筑材料。
29.在国外、远北地区或相当于远北地区,以及在大型居民点之外的独立军事城镇服现役的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有权在其自行选择的城市和居民点参加住房建设合作社。
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应优先保障已达到《苏联普遍兵役法》规定的现役年龄上限,或距离该上限不超过三年的军人参加住房建设合作社。
军人参加住房建设合作社所需的文件,由国防部依照规定程序向其发放。
为解决军人参加住房建设合作社的问题,不要求其在合作社所在地办理户籍登记,也不要求其亲自前往合作社所在地。对于莫斯科市和莫斯科州、列宁格勒市、基辅市、明斯克市以及疗养区,上述军人可以按相同条件参加住房建设合作社,但须依照现行法律办理户籍登记。
第四章.卫生保健优待
30.现役军人和被征召参加集训的预备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中享有包括药品供应在内的各类医疗服务。
若当地没有相应的军队医疗机构,或此类机构缺乏相应科室或专用设备,现役军人和被征召参加集训的预备役军人可以在民间医疗机构获得包括药品供应在内的各类医疗服务(包括隶属于苏联卫生部、各加盟共和国及自治共和国卫生部、其他部门和机关或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医疗机构),就医条件与其他公民等同。
31.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在国防部所属疗养院(军队医院疗养科)和休养所接受疗养治疗,个人支付费用的25%。
对在医院治疗后转入疗养院或休养所继续康复的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免费提供疗养券。
义务役和超期服役的战士、水兵、军士和大士,免费入住疗养院和休养所。
病员的医学遴选和转送疗养治疗的程序由国防部规定。
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在国防部所属旅游基地休养,支付费用的25%。
32.军人(正在服义务现役的除外)未能在国防部所属疗养院和休养所获得疗养治疗的情况下,有权自费在民间疗养机构接受同类治疗,费用按本规定第31条确定的优惠比例支付。
33.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的家庭成员在国防部所属疗养院(军队医院疗养科)和休养所接受疗养治疗时,个人支付费用的50%。对上述军人家庭成员的疗养治疗在分配的名额范围内予以保障。
34.因年龄或疾病转入预备役或退役,且服役满二十五年及以上(按优待计算)的高级军官,保留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军队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其中确有需要者还保留在国防部所属疗养院和休养所接受疗养治疗的权利。此项权利同样适用于因编制裁减或健康状况转入预备役的、军衔为上校或相当于上校、服役满二十五年(按优待计算)且转入预备役当日已满四十五周岁的军官及家庭成员。
因年龄、疾病、编制裁减或健康状况转入预备役或退役的最高级军官,无论服役年限和年龄,均保留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军队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其中确有需要者还保留在国防部所属疗养院和休养所接受疗养治疗的权利。
上述转入预备役或退役的高级和最高级军官,在国防部所属旅游基地休养,本人支付费用的25%,家庭成员支付50%。
35.军人家庭成员(服义务现役军人家庭除外)无法在民间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医疗服务的情况下,可在相应的军队医疗机构获得与军人同等条件的各类医疗服务。
36.军人家庭成员(服义务现役军人家庭除外)有权自费在民间疗养机构接受疗养治疗,费用比照为工人和职员家庭成员规定的最优待标准执行。
37.退休军人及家庭成员在民间医疗卫生机构和各加盟共和国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机构,比照工人和职员退休者及家庭成员相同的程序和条件,享受包括医疗和假肢在内的各类服务。
第五章.教育优待
38.在教学机构学习期间被征召服现役的人员,转入预备役时有权返回原学校就读入伍前所在年级,并自恢复学业之日起至下一次考试结束前领取助学金。
39.退出现役军人根据现行法律在报考高等院校时享有优先权。
40.因健康状况、年龄或编制裁减原因退出现役的军官,免试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具有未完成或已完成的高等军事教育者,可进入高等院校一年级或更高年级;
已完成普通中学教育者,可进入高等院校预科班学习,并发给助学金;
完成中等军事教育者,可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一年级或更高年级;
受教育程度不低于八年级者,可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一年级。
上述人员的录取名额不计入对应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既定招生计划,全年随时录取。
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及高等院校预科班学员,若录取的是无权领取养老金的退役军官,凡成绩合格者可领取助学金。
41.退出现役且具有完整中等教育学历的军人,可持部队指挥机关的介绍信,或工业企业、建设单位、交通和通信组织、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负责人的介绍信,或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的介绍信,进入高等院校预科班学习。
42.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可从其职工中选拔人员保送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院校预科班学习,并由上述单位支付助学金,其服义务役的时间计入实际工龄。
43.退出现役的军人报考职业技术学校和参加相应职业培训课程时,享受优先录取。
上述人员在学习期间根据现行法律领取助学金。
44.已转入预备役或退役的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的子女,有权在其居住地不受限制进入初级学校、八年制和普通中学就读。
45.因驻地调动从国外或从苏联偏远地区迁入的军人子女,如在学年第四季度迁至新居住地的,有权在8月20日至9月1日期间于普通教育学校参加转学或毕业考试。
46.丈夫被征召服现役的,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应在军人妻子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其子女进入现有托儿所、幼儿园,无论这些学前机构隶属哪个部门。
47.现役军人子女失去母亲的,以及这些军人的未成年弟妹失去父母照料的,应优先安置进入儿童之家、孤儿院、寄宿学校之类相应机构。
第六章.交通优待
48.依照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且由国防部拨款支付费用的铁路、水运、公路和航空运输,应依据军事运输之规定进行。
49.已废除(俄罗斯联邦政府1994年7月6日第806号决议修订)
50.被征召服现役,被编入超期服役或以陆军准尉、海军准尉身份服现役,或被指定在军官岗位服现役的人员,以及被征召参加集训、指定进行预防性、门诊或临床观察的预备役军人,国防部承担其下列行程的交通费用:
自居住地前往征兵委员会所在地并返回居住地(如未被录取服现役或未被征召参加集训);
被录取服现役后,为办理个人事务获准休假时,自征兵委员会所在地返回居住地并再次返回征兵委员会所在地;
根据地方军事管理部门的指示,前往医疗机构进行复查、治疗和预防性、门诊或临床观察及返回;
前往服役地或集训地;
服现役或集训结束后返回居住地。
51.被组织报考军事院校的人员,由国防部负担其自居住地前往军事院校所在地,或前往招生委员会或军事体检(飞行体检)委员会所在地的交通费用。
若上述人员未被军事院校录取,国防部同样负担其返程交通费用。
52.已废除(俄罗斯联邦政府1994年7月6日第806号决议修订)
53.服义务现役的军人休假(离队)期间,有权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轨电车、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地铁、水上航运),但有组织的集体出行(以分队、班组形式)除外。
54.军事院校的学员、苏沃洛夫陆军学校学员和纳希莫夫海军学校学员,单次事假(每学年不超过一次)、因病休假及返程之交通费用由国防部承担。
55.已废除(俄罗斯联邦政府1994年7月6日第806号决议修订)
56.已废除(俄罗斯联邦政府1994年7月6日第806号决议修订)
57.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因任命、调任、调动或因公出差超过六个月需要搬家,或者因部队驻地变更而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前往新的服役地点、长期出差地点或部队新驻地时,国防部承担其交通费用。
上述军人的家庭成员如原先与其分开居住,在上述情况下为了共同生活而从原居住地前往军人服役地或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差地点时,国防部同样承担交通费用。
服义务役和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预备役军官,在被确定为超期服役、以陆军准尉或海军准尉身份服现役、继续超期服役、预备役军官被征召或自愿服现役,其家庭成员需前往服役地共同居住时,国防部同样承担交通费用。
此项优待仅限前往每个特定服役地点或出差地点时使用一次。
58.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的家庭成员前往医疗机构治疗,或凭军队医疗机构签发的疗养券前往疗养院和休养所时,国防部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上述军人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每年凭国防部所属旅游基地发放的休假凭证(支付50%费用)往返一次,以及当年与军人同行(或单独)往返自愿休假地,也可享受同等优待,前提是该军人上一年度未使用军用运输凭证(或相应经费)进行年度休假。(1985年12月9日苏联部长会议第1213号决议修订)
59.如军事医疗委员会认定军人或家庭成员因病休假、前往医疗机构或疗养机构时需要人员陪同,国防部承担该陪同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
60.军人(义务现役除外)患重病,家庭成员中的一人自其居住地前往患者所在地并返回,国防部承担交通费用。
此项优待仅限该军人患病期间使用一次。
61.已失效(俄罗斯联邦政府1992年6月29日第444号决议修订)
62.已废除(俄罗斯联邦政府1994年7月6日第806号决议修订)
63.军人死亡,家庭成员(不超过三人)往返安葬地点及迁往择定的新居住地点(自军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国防部承担交通费用。
已故(牺牲)军人由国防部出资安葬在其最后服役地点。在特殊情况下,和平时期因履行军人(公民)职责时牺牲,或因普通疾病死亡的军人,其遗体运往其他安葬地点(包括迁葬)的事项可由军区(部队集群、舰队)司令或内务部队司令决定。
64.已失效(俄罗斯联邦政府1992年6月29日第444号决议修订)
65.中校和相当于中校的,以及更高军衔的军官,在本章所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乘坐快速列车和普通客运列车之软卧车厢。上述军人的家庭成员,在这些军人因任命、调任和调动、执行超过六个月的公务出差、转入预备役或退役与其共同出行时,享受同等权利。
其他军人、家庭成员和陪同病人的人员,仅在前往医疗机构治疗或疗养机构康复时,且经军事医学委员会认定无法乘坐硬卧车厢的情况下,方可乘坐快速列车和普通客运列车之软卧车厢。
对其他所有由国防部经费负担乘坐铁路、海运、水运、公路或航空交通的人员,其是否享有在相应舒适条件下乘车(乘船、乘机)的权利,由国防部长或第一副部长决定。
66.军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章未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根据国防部长、第一副部长或苏联武装力量总参谋长的指示,也可由国防部承担交通费用。
第七章.邮政优待
67.部队免费寄出义务现役战士、水兵、军士和大士的信件。寄往义务现役战士、水兵、军士和大士服役地点的信件同样免费投递。
68.被征召服现役的公民,其自有衣物由部队通过免费邮政包裹寄送至指定地址。
69.寄给义务现役战士、水兵、军士和大士的邮政包裹,转寄和退回不收费。
第八章.货币补助
70.对于因履行公务导致重病、外伤、内伤、残疾或严重疲劳过度的军人,可以由国防部拨付用于治疗和恢复健康的货币补助。
补助的数额及发放办法由国防部规定。
71.在家庭主要成员服现役期间,战士、水兵、军士和大士的子女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享受并领取补助。
此项补助同样适用于被征召参加集训的预备役战士、水兵、军士、大士、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及预备役军官的、在其父母参加集训时暂无工作的子女。
第九章.劳动和社会保障优待
72.被征召服现役、被编入超期服役、以陆军准尉和海军准尉身份服现役,或者被录取进入军事院校,或被编入现役并担任军官职务的工人、职员、集体农庄庄员,以及领取助学金的高等院校大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学生,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离职补助。
获准参加军事院校入学考试的人员,在前往考试、参加考试及往返旅途期间享受带薪休假,保留原岗位和平均工资。
73.被征召参加集训或参加指挥员培训的工人、职员和集体农庄庄员,在集训(指挥员培训)期间包括往返部队旅途期间,保留原本职务(岗位),由其工作单位支付平均工资。
自收到征召集训通知之日起至集训(指挥员培训)结束返回之前,上述人员不得被解雇,但企业、机关或组织完全解散撤销的除外。
若预备役人员所在的企业、机关或组织被完全解散撤销,应由被撤销企业、机关、组织或其继承单位,或者由其撤销前隶属的部门、国家委员会或主管机关支付该人员在集训(指挥员培训)期间应得的工资及其他物质保障。
如预备役人员在集训(指挥员培训)期间患病,且在集训(指挥员培训)结束后仍未康复,按规定保留其工作岗位和职务,自集训(指挥员培训)结束之日起,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按照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津贴标准支付此期间工资。
由军事委员会安排接受预防性、门诊或临床观察的预备役人员,在其停留医疗机构的整个期间,保留岗位、学籍、所任职务及平均工资(助学金)。
74.被征召(录用、确定)服现役,但随后转入预备役或退役的工人、职员(临时工和季节工除外)及集体农庄庄员,若自其被征召(录用、确定)服现役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不包括往返居住地所需的旅行时间),有权返回原工作单位(原职务)。
再次被征召时,离职补助按一般规定发放。
被征召服现役人员返回原单位的情况下,企业、机关或组织的行政部门有权解除与代替该人员而聘用的工人或职员的劳动合同,并向后者支付相当于两周平均工资的离职补助。
75.被征召服现役且在最后一次领取工资之日已有权享受生育补助金的工人和职员,子女在该日之后九个月内出生的,服现役期间仍保留该项权利。
被征召服现役的工人或职员死亡,或其家庭成员死亡的,如自其最后一次领取工资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发放丧葬补助。
上述补助的核定和发放,依照规定程序由工人或职员被征召服现役之前的工作单位负责办理。
76.公民在苏联武装力量服现役的时间,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计入总工龄、连续工龄及专业工龄。
具有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学历的青年专业人员,应征加入苏联武装力量的,其服役时间也计入毕业后的强制工作年限。
77.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内为丈夫被征召服现役的妇女安排工作。
78.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及企业、机关、组织、集体农庄和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内,考虑其专业技能,为已转入预备役或退役的现役和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和军官安排工作。
在被征召服现役前曾在企业、机关或组织工作的人员,保留在上述条件下返回原企业、机关或组织工作的权利。其中,从预备役被征召服现役二至三年的军官,应获得不低于其入伍前所任职务的岗位。
79.当裁减人员编制或工作人员数量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转入预备役或退役的超期服役军人、陆军准尉、海军准尉及军官工人和职员,享有优先留任的权利。
曾为上述军人的工人和职员仅可在其退出现役后首次就职的固定岗位上享受此项优待。
80.已退出现役并与企业、建筑工地、组织和集体农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有组织招工方式及迁居时被安置工作的军人,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享受额外优待。
81.已退出现役并在远北地区和相当于远北地区就业的军人,可依据现行法律享受在该区域工作的相关优待。
决议批准
苏联部长会议
1981.02.17 №193
(译注:俄罗斯联邦政府2012年1月31日宣布本《条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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