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镇压叛国者家属的命令

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行动命令
1937年8月15日
莫斯科市
№ 00486

接此命令后,立即着手镇压自1936年8月1日起被军事委员会和一级、二级军事法庭判决有罪的叛国者和托洛茨基右派间谍破坏分子之妻子。

执行此项业务时,遵循以下要求:

行动准备

1) 仔细检查每个拟定进行镇压的家庭,注意搜集补充资料和毁誉材料(Компромат)。

根据所搜集的材料,制定:
а) 家庭总体情况的一般性说明:被定罪户主的名和父名,因何种罪行、何时、由谁做出何种处罚;家庭成员名单(包括被定罪者的全部被抚养人和共同生活者);每个家庭成员的详细背景资料;关于被定罪者妻子的毁誉材料;15岁以上少年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家中是否有需要照料的高龄父母、是否有重病号或传染病号、是否有需要看护的儿童。
б) 关于15岁以上少年的社会危险性及反苏行为能力的单独简报。
в) 15岁以下学前和学龄儿童名单。

2) 报告和名单由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和边疆区及州一级内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之后:
а) 授权逮捕和搜查叛国者妻子;
б) 确定对被捕者子女采取的措施;
в) 指示对被定罪者父母与其他亲属、被抚养人和其他共同居住者采取的措施。

进行逮捕和搜查

3) 逮捕拟被镇压者。办逮捕证。

4) 罪犯被逮捕时,与其有合法或事实婚姻关系的妻子也应逮捕。

已经与罪犯离婚的妻子,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逮捕:
а) 参与该犯反革命活动的;
б) 包庇该犯的;
в) 明知该犯反革命活动却未告知政府有关部门的。

5) 不应逮捕者:
а) 孕妇;照顾哺乳期婴儿的、患重病或传染病的罪犯之妻;患病需要照料的儿童;高龄老者。
对这类人的措施暂时限于要求签署保证书不离开居住地,密切监视。
б) 罪犯妻子揭发自己丈夫、向有关部门交待情况的,构成对丈夫进行深入调查和逮捕的依据。

6) 逮捕的同时进行彻底搜查。没收下列物品:武器、子弹、爆炸物和化学品,军用设备,复印设备(胶印机、玻璃版印刷机、打字机等)、反革命书刊、往来信件、外币、贵金属、硬币和制品、个人文件与货币文件。

7) 没收属于被捕者的个人财产(被捕者随身必需的内衣、外衣、鞋子、被褥等除外)。查封被捕者住所。
家中如有成年子女、父母和其他亲属与被捕者同住,除保留他们的个人物品外,还应从没收查封财产中留下必需的居住空间、家具及日用品。

8) 逮捕和搜查之后押送罪犯之妻进入监狱。同时严格按照下述要求运送儿童。

办案制度

9) 为每个被逮捕者和每个15岁以上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少年建立侦查案卷,其中除规定文件外,还应包括专门报告(第一条”а”、”б”款)及简短起诉结论。

10) 侦查案卷上报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НКВД)特别会议审核。
远东、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和东西伯利亚州的内务部门负责人不要将被逮捕者侦查案卷呈送特别会议,而要发电报汇报关于罪犯家庭的一般情况(第一条”а”款)供特别会议审议。特别会议将通过电报回复内务人民委员局负责人对每个家庭的处理决定,同时指定监禁地点(劳改营)。

案件审办和刑罚标准

11) 宣判有罪的叛国者妻子和15岁以上子女,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及实施反苏行为能力者,由特别会议审理。

12) 宣判有罪的叛国者妻子,视其社会危险程度在劳改营关押不超过5-8年。

13) 对社会有危险的罪犯子女,视其年龄、危险程度和改正可能性,在劳改营或НКВД劳改队关押,或安置于各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所辖之特种保育院。

14) 特别会议的判决通过电报传达给各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及边疆区、州内务部门负责人,以便遵照执行。

15) 侦查案卷一律存放在苏联НКВД档案室。

执行判决的程序

16) 已经特别会议裁定的叛国者妻子,送苏联НКВД劳改营管理总局专门指定之捷姆尼科夫劳改营(译注:摩尔多维亚境内)服刑。
押送劳改营的程序遵照现行规定。

17) 被定罪的叛国者妻子,如因其本人患病或照顾患病子女未被捕者,待痊愈后逮捕并押送劳改营。
带哺乳期婴儿的叛国者妻子,判决下达后不在监狱关押,直接送劳改营。
年老的罪犯妻子亦照此办理。

18) 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子女,其第一类、第二类依照НКВД劳改营管理总局特别命令、其第三类依照苏联НКВД行政管理局命令送劳改营、НКВД劳改队或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所辖之特种保育院。

安置罪犯子女

19) 罪犯定罪后遗留的无人照顾之孤儿均按下列规定安置:
а) 1岁、1岁半到3岁的幼儿安置于罪犯居住地的共和国保健人民委员所辖之保育院和托儿所。
б) 3岁到15岁的儿童可安置于其他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所辖之保育院,或除莫斯科、列宁格勒、基辅、第比利斯、明斯克及沿海、边境城市之外的边疆区和州的保育院。

20) 15岁以上少年视情况单独决定。根据其年龄、靠劳动独立生活的能力,或被其他有抚养能力亲属收留的可能性,这些少年可以被:
а) 依照第19条”б”款遣送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所辖之保育院。
б) 遣送到其他共和国、边疆区和州(除上述城市外)参加劳动或上课学习。

21) 被定罪母亲携带的哺乳期婴儿一并送入劳改营,待其1岁到1岁半时交由共和国保健人民委员所辖之保育院和托儿所抚养。

22) 3-15岁的儿童属于国家保障人群。

23) 如果遗留的孤儿情愿被其他亲属(未被镇压者)收养,成为其被抚养人——不必阻止。

接收和分配儿童的准备

24) 执行本次行动的每个城市要有下列设施:
а) 接收分配中心,儿童在母亲被捕后将立即送至这里,接着转送保育院。
б) 设立专门设施,收容НКВД特别会议裁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少年。
对上述少年,有条件的可使用НКВД劳改队收容儿童设施。

25) 指定接收罪犯子女的教育人民委员所辖儿童保育院所在地之内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协同州国民教育局负责人或代表检查保育院工作人员,解雇那些政治上不可靠的、反苏的、腐化堕落的。用通过审查的、政治上可靠的人取代他们,以教育、教管抵达的少年儿童。

26) 内务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保健人民委员所辖之哪些保育院和托儿所可以接收3岁以下儿童,并确保立即无条件接收他们。

27) 各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和边疆区、州的内务部门负责人,应亲自用电报向苏联НКВД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什内尔松同志汇报母亲被逮捕的儿童名单。名单必须包括:儿童的姓、名、父名、出生年月、学校年级。该名单要对儿童进行分组,分组时不可将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的儿童分配在同一保育院内。

28) 苏联НКВД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最终决定儿童的具体分配。他将通过电报告知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和边疆区、州内务部门负责人,哪个儿童分配到哪所保育院。电报副本将发给相应保育院负责人,作为其接受儿童的凭据。

29) 逮捕罪犯之妻时,他们的子女连同其个人文件(出生证明、学生证)一并带走,内务部门委派男、女工作人员专职陪同,送入:
а) 3岁以下儿童送保健人民委员所辖之保育院和托儿所;
б) 3-15岁儿童送接收分配点;
в) 15岁以上有社会危险性的少年送指定专门设施。

移送儿童到保育院的程序

30) 儿童由接收分配点主任或НКВД劳改处儿童接收主任和国家安全局特别任命之男、女业务员负责接收。
设立专用登记册记录接收的每个儿童,他们的文件用信封分别密封。
之后这些儿童按照目的地分组,由专人陪同分批送往教育人民委员所辖之保育院,抵达后连同其个人文件移交给保育院负责人签字接收。

31) 3岁以下幼儿必须交由保健人民委员所辖保育院或托儿所负责人本人签字接收。幼儿的出生证明必须同时移交。

罪犯子女登记

32) 安置于各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保健人民委员所辖之保育院和托儿所的罪犯子女,由苏联НКВД行政管理局登记造册。
15岁以上少年及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子女由苏联НКВД国家安全总局第8处登记造册。

对罪犯子女的监督

33) 各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和边疆区、州的内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罪犯子女的政治情绪,关注他们的学习和日常教养。

报告制度

34) 每三天发电报向我本人汇报业务进度。任何意外和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5) 镇压被定罪叛国者妻子的行动定于今年10月5日结束。

36) 今后一切被定罪叛国者、托洛茨基右派间谍之妻子,均按照本命令规定的程序随其丈夫一同被捕。

苏联内务人民委员
国家安全总委员
(叶若夫)

翻译:散栎儿@厌然闲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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