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强力而低效的反酗酒运动

1972年5月16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打击酗酒和酒精中毒的措施》决议,限制全国酒类售卖时间从上午11点到晚7点,规定50克、100克容量伏特加一律下架,各种醉酒表现不再构成请病假理由。两年后,苏联内务部对大规模反酗酒运动的效果进行了评估。

以下内容摘自苏联内务部1974年8月1日《关于苏共中央、苏联部长会议决议及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加强打击酗酒和酒精中毒的命令的执行情况》:

苏联内务部及其地方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落实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五月(1972年)决议及最高苏维埃关于加强打击酗酒和酒精中毒的命令……

在全联盟部门间会议上审议了加强打击汽车运输中酗酒行为的措施。同苏联卫生部合作在大型汽车运输企业(基于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的经验)成立保健站进行司机发车前体检;批准了保健站医务人员定额和怎样进行此种体检的规章。“汽车摩托车爱好者”志愿协会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指示国家汽车检查局地方机构在其工作场所审查酒后驾驶运输工具的司机的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广泛利用大众宣传手段预防道路运输事故……

为确保积极打击酗酒行为,警方扩充了用于这方面的力量和设备。额外开设110个医学醒酒所(现有1500个、2.7万张床位),培训配备相应车辆的特别医疗小组2000个,及时清理街头和其他公共场所醉酒者。内务部每年向醒酒所提供300-350台车辆。现各醒酒所共有车辆2400台,其中半数安装无线电,便于车组接受统一调度并根据急救原则开展活动。大部分醒酒所已获得进行预防工作所需之摄影、录音设备,并在其工作人员中增设预防检查员岗位(1500个)。为加强对街头和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行为的打击,巡逻执勤单位和其他警力都有参与,包括流动民警队、巡逻车、地段警察、国家汽车检查局职员和道路监督人员,以及志愿的人民纠察队和共青团员小队。为清理郊区火车的酗酒者、维护车厢公共秩序,在一千多个专门志愿民间纠察队协助下成立了38支编队……

根据苏联部长会议1972年5月16日决议第五款,劳动医疗防治疗养所(ЛТП)系统从87个扩大到118个。收治7万名慢性中毒者,其中47200名在俄罗斯联邦。四个ЛТП(立陶宛和爱沙尼亚,鄂木斯克州和波尔塔瓦州)向患有酒精性疾病的妇女提供治疗。在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分别开设了强制脱瘾的劳动医疗防治疗养所。为确保对酗酒者实施可靠隔离并传授劳动技能,70个ЛТП(约60%)拥有专属生产基地,主要是金属和木材加工,因为进入ЛТП治疗的人三分之二曾是工人。一项研究表明,结束ЛТП治疗的人约五分之一恢复了正常生活:1971年8000名受访者戒酒的22.7%,1972年10000名受访者戒酒的21.6%,1973年5000名21.4%。一些ЛТП在强制治疗和劳动改造慢性酗酒者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积极经验。直接在工业企业(莫斯科州、列宁格勒州、伊尔库茨克州、车里雅宾斯克州)脱瘾科、脱瘾室治疗酗酒者的做法得到广泛实践。这些科室对那些曾因酗酒住院(自愿或强制)的人进行长期医学监测,开展教育防范酒瘾复发。

内务部各机关积极参与反酗酒宣传,向民众解释打击酗酒法令的意义和内容。过去两年内务部机关共举行85万场讲座和座谈会,发表文章25万余篇,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宣讲85万多次……

内务部持续研究国内打击酗酒和酒精中毒的情况,为苏共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和俄罗斯部长会议、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准备有关材料,并按季度呈报俄联邦部长会议下设之打击酗酒委员会。还向苏联贸易部长提交了关于违法销售酒类情况的报告……

在制止公民于公共场合严重醉酒方面,内务部门的活动力度有所增加。送交医学醒酒所之人数:1973年增加了6.4%,今年上半年保持稳定(1972年520万人、1973年560万人,今年上半年270万人);因在禁止场所饮酒而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者人数两年分别是51.3万人、22.7万人。警察局儿童室登记了6.37万名饮酒未成年人,1972年数字是3.53万名;1973年因涉及诱导未成年人饮酒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成年人3600名,1972年上半年1500名,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人数分别是1.05万、5.26万。

加大了打击投机倒把伏特加产品犯罪的力度:1973年追究837人刑事责任,今年上半年503人,较去年同期多10.8%。在莫斯科市、达吉斯坦自治共和国、斯塔夫罗波尔和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卡卢加州查获有组织盗窃酒精及伏特加产品的团伙。在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查获销售赝品葡萄酒、伏特加和白兰地的犯罪分子并追究其刑事责任。1973年国家汽车检查局查扣77.3万名醉驾司机,其中52.5万人被吊销驾照。

积极开展工作发现长期酗酒者并强制治疗他们:1972年发现23.8万名、移送劳动医疗防治疗养所5.3万名,1973年分别为39.6万名、5.8万名;今年上半年33.5万名。

党和政府决议发布后,党、苏维埃和行政机关及社会组织采取的措施对上述情节之犯罪产生了一定影响:涉及醉酒的违法行为1972年下降2.1%,1973年下降4.1%,道路事故两年分别下降6.7%、6.8%。后来这一趋势未能延续。今年上半年酒后犯罪案件增加8%:故意杀人增加6%、故意重伤他人12.8%、强奸3.2%、抢劫16.3%、敲诈勒索9.9%、流氓行为9%。酒驾司机引发的道路运输事故增加10.2%。在摩尔达维亚、乌克兰及整个俄罗斯联邦,包括鞑靼自治共和国、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诺夫哥罗德州、奥廖尔州、彼尔姆州和赤塔州,酒后犯罪都有所增加。

苏联内务部的意见是,这些犯罪增多的原因在于打击酗酒和助长酗酒蔓延之违法行为的力度减弱,在于采取了时松时紧的运动式手段解决问题,以及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防止酗酒方面的工作缺乏统一性。

1974年警察部门放松了对在禁止场所饮酒、私酿酒、酒后驾车、违规销售葡萄酒/伏特加的打击力度。打击醉酒行为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仅22.8%的案件被采取了产生公共影响的措施),因此反社会违法者的行为没有得到宣传和来自集体的谴责。并且警方关于酒后犯罪的许多通报始终未收到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和单位的答复。1973年收到的答复只有四分之一,1974年上半年三分之一。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摩尔达维亚、土库曼、爱沙尼亚及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勘察加州、克麦罗沃州、奥廖尔州的情况尤其恶劣(多达40-55%的寄送材料未获答复)。

违法销售酒精饮料案件的增加大大促进了酗酒蔓延。1973年内务部门查获此类案件4.37万起,今年上半年查获2.32万起。不少地方(科米和鞑靼自治共和国、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加里宁格勒州、基洛夫州、罗斯托夫州)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教育机关和儿童福利机构附近的贸易机构未停止伏特加销售。伏特加人均消费量仍然很高:1972年9.1升、1973年10.1升。实质增长的地方包括俄罗斯联邦(从12.0升增至12.7升)、乌克兰(5.6升-6.2升)、白俄罗斯(6.2升-6.7升)、哈萨克(9.0升-9.2升)、拉脱维亚(11.5升-11.8升)。通过大幅提高葡萄酒、啤酒产量来减少烈酒消费的措施见效太慢,近几年全国范围内葡萄酒人均消费量从12.7升减至8.6升。

在一些共和国、边疆区和州,有关醉酒的反社会行为高发。如1973年平均每万人有293人因这类行为被起诉,而在爱沙尼亚共和国、卡累利阿、科米、雅库特自治共和国、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阿尔汉格尔斯克州、库尔干州、列宁格勒州、摩尔曼斯克州和托木斯克州,这一数字翻了1.5-2倍……


附:

苏联部长会议
决议
1972年5月16日 №361

关于加强打击酗酒和酒精中毒的措施

1.为降低国内酒精消费水平,认为有必要实行下列措施:
设法于1972-1975年期间减少伏特加和烈性酒生产;
大幅度增加非酒精饮料生产,满足居民对此类饮料的需求。
苏联国家计划委员、苏联食品工业部及各联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应当在年度计划中规定:
确保减少烈酒饮料生产及消费、大幅增加啤酒和葡萄酒生产的具体措施;
划拨必需资金,投入建设生产啤酒、葡萄酒和无酒精饮料之设施;
在国内机械制造厂生产并供应建立、改造葡萄酒酿造企业和啤酒酿造企业所需之高效工艺设备;
发展葡萄、啤酒花和麦芽原料生产基地;
扩大生产玻璃、木制等各类容器供应葡萄酒酿造业和啤酒酿造业。

2.为建立酒精饮料销售秩序、减少对居民销量,责成各联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苏联商业部、国营中央酒精专卖局及其他拥有贸易网络的部委机关:
а) 研究减少酒精饮料销售店数量的问题,禁止在小型连锁零售店、一切食堂和小吃店及食品专卖店销售酒精饮料(果蔬、鱼及罐头专卖店除外,这些商店可以允许销售香槟酒、葡萄酒、果酒和其他酒精浓度30%以下之酒类);
б) 禁止在下列场所附近的零售店销售酒精浓度30%以上饮料:生产企业和建筑工地、教育机关、托幼机构、医院、疗养院和休养所、火车站、码头和机场、文化和演出机构,以及劳动者举办群众性游园和休息的场地。
零售店销售伏特加和酒精浓度30%以上饮料的时间不早于上午11点、不晚于19点。
各联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研究关于在休息日、节假日限制或禁止销售伏特加和酒精浓度30%以上饮料的问题,并根据当地情况做适当决定。
禁止各地向已处于醉酒状态者及未成年人销售一切酒精饮料。
规定每个允许销售酒精饮料的贸易和公共餐饮企业(商店、啤酒店、饭店等),必须持有地区或城市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贸易部门颁发之特别许可证。
许可证必须载明营业地址、工作时间、所销售饮料之品类、销售形式(堂饮或外带)及其他必要细节。
每个销售酒精饮料的企业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此类饮料的销售规定(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成苏联商业部、国营中央酒精专卖局及其他拥有贸易网络的部委机关,对违反酒精饮料销售规定的贸易和公共餐饮企业职工严格追究责任。
要求各联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苏联商业部、国营中央酒精专卖局及其他部委机关:
采取措施扩大销售瓶装啤酒、果汁及其他无酒精饮料的贸易和公共餐饮企业网络。
采取措施改进小吃部、小餐馆、饭店、食堂等公共餐饮企业的劳动文化水平。
各联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应当考虑在未来2-3年内将伏特加和酒精浓度30%以上饮料销售转移到专门(伏特加)商店的问题,以期在其他零售店停售此类产品。

3.苏联食品工业部停止生产面向国内销售的50%和56%酒精浓度伏特加,以及0.1和0.05升容量的伏特加及烈酒产品。

4.责成苏联卫生部和各联盟共和国部长会议:
制定和采取必要措施查明、统计并治疗慢性酒精中毒患者,保证增强针对治疗此类患者的有效手段和方法的科学研究;
扩展各医院的成瘾戒断科,扩展各门诊部和精神神经病防治所的成瘾戒断室,多加留意这些机构在预防和治疗酒精中毒领域的必要改进工作;
保证足够的劳动医疗防治疗养所用于强制治疗和劳动改造酗酒者,配备高水平医疗人员。

5.苏联内务部和各联盟共和国部长会议采取措施新建并改造现有的劳动医疗防治疗养所,扩大对酗酒者进行强制治疗和劳动改造的机构网络。
规定此类防治疗养所一般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建立。

6.规定在疗养院、休养所、招待所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和休养的人,一旦违反医生关于禁止使用酒精饮料的指示,必须逐出这些机构,未使用的天数不予报销,同时强制通报其工作单位。

7.规定凡因饮酒或与饮酒有关之行为及因滥用酒精所导致的疾病(外伤、酒精中毒性精神病、震颤性谵妄、慢性酒精中毒),医院不予签发门诊和住院病假条,也不发放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

8.禁止企业、机关和组织负责人一次性支付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和公假加班工资。此类加班工资必须按照规定办法支付。


延伸阅读:斯大林时代的私酒之王

编译:散栎儿@厌然闲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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