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苏联的书刊检查规则

战后苏联的书刊检查规则

乌克兰解放运动研究中心公布了一份苏联图书出版管理总局(главлит)1949年下发的审查规则,名为《禁止在公开刊物和广播发表的信息清单》。其中用8页篇幅(20-22页、70-74页)列举了不允许在出版物、广播上透露的信息,几乎囊括国家战后生活方方面面。清单最后,总局特别要求禁止提及存在审查制度。

本文节选抄录其中部分内容,保留原文段落符号,供读者一窥苏联当年的出版审查情况:

……

§ 95

禁止发表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在全苏联及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培训、部署的护士人数。

3.涉及卫国战争之信息

§ 96

禁止发表:

а) 武装力量各兵团、部队和分队的作战经验资料;

б) 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外国军队作战行动的综合资料与结论,但外国刊物已有公开报道的除外。

§ 97

禁止发表全苏联及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市和地区在伟大卫国战争期间动员参加武装力量的绝对人数和百分比。

同时禁止发表卫国战争期间动员妇女参加整个武装力量及各兵种、方面军、集团军、兵团、部队和机关的信息(绝对人数和百分比)。

§ 98

禁止发表战争对工人健康造成影响的综合资料(流行病、出生率下降、口粮配给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住房条件等)。

§ 99

禁止发表全苏联、苏联武装部队、具体作战行动、各兵种、兵团、部队和舰队、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市和地区的人员损失数字。

§ 100

禁止发表全苏联及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市、地区、村苏维埃退伍伤残军人数量的综合资料。

禁止发表苏联武装力量在战争期间损失的武器和军械情况,包括具体作战行动、方面军、兵团、部队和分队的损失情况。

§ 102

禁止发表苏联武装力量各兵团、部队和舰队的战史及作战路线,但可以注明具体兵团、部队、舰队之指挥员姓名。

§ 103

禁止发表盟军和敌军具体方面军、舰队、兵团和区舰队在战争期间损失的人员及设备之综合资料。

§ 104

禁止发表苏联武装力量及方面军、舰队、集团军、区舰队、兵团和部队缴获战利品的统计数据。

§ 105

禁止发表武装力量缴获的对苏作战国家总参谋部、军队指挥部和国家机关的文件,以及从政府、公职人员和平民处获取的类似文件。

§ 106

禁止发表苏联输入和使用从敌国领土缴获的工农业设备、运输工具、艺术品、食品、牲畜等物品之资料,以及苏联因解散对苏作战国家舰队而获取的舰艇、船只和港口设备,包括根据租借法案获取的船只之资料。

§ 107

禁止发表医务人员在战时使用武器的信息,但保护伤病员和自卫的情况除外。

§ 108

禁止发表侦察兵(游击队除外)使用敌军军服进行伪装的信息。

§ 109

禁止发表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在被德国侵略者临时占领的苏联领土上活动的游击队数量的综合资料,包括他们的敌后行动方式、伪装方法和营地设施详情。

§ 110

未经海军参谋部许可,禁止发表特种水下工作队(ЭПРОН)在苏联海域、中立海域和外国海域进行部署与作业的一切信息。

§ 111

禁止公布战后扫除水雷行动资料,包括:地区(港口)名称、该地区(港口)估算水雷数量、该地区(港口)预计扫除日期、扫除水雷之种类、扫雷方法和已扫除水雷总数,武装力量部门向战后扫雷国际委员会提交过的材料不禁止。

§112

禁止发表航行区、港口和航道扫雷作业后恢复开放的信息,已通报海事部门的开放信息除外。

§ 113

禁止发表卫国战争期间动员调入武装部队的机械和畜力运输工具总数,及其损失情况和返还民事部门(主管机构)的数字,提供给武装部队的粮食数量也禁止发表。

§ 114

禁止发表卫国战争期间从盟军获得的军械装备总数和按年份分列数目,以及使用外国军械装备的经验材料。

……

§ 329

禁止发表关于牲畜和啮齿动物发病率的信息,包括个案信息。禁止发表全苏联及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和地区关于大规模动物流行病和牲畜传染病的信息。

§ 330

禁止发表全苏联及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的牲畜大规模死亡绝对数字及百分比,禁止发表国营农场畜牧区域牲畜大规模死亡的信息。

第十部份

其他信息

§ 331

禁止发表涉及国家密码、译成密码和通信解密、通信加密和译码工作的信息。

§ 332

禁止发表关于机密文件管理、机密文件和材料存放、机密文件丢失和被盗的信息。

§ 333

禁止在限制类出版物以及被书刊检查机关查禁或撤销的出版物上发表评论。

§ 334

禁止发表从限制类出版物和材料上摘录、引用的内容,援引同样禁止。

禁止发表任何涉及特殊迁移问题和特殊定居者的信息。(译注:即被强制驱逐的人口)

§ 336

禁止发表:

а) 全苏联及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市、地区、中央部委和主管机关有关犯罪案件、紧急情况和犯罪记录的综合资料;

б) 有关叛国案件的资料;

в) 未经苏联司法部许可的不公开审判材料;

г) 关于反苏组织和团体的活动,以及同他们作斗争的各种资料;

д) 关于行政机关驱逐危害社会分子的资料;

е) 关于转移、押送被捕人员之流程和方式,以及涉及押送单位的资料。

§ 337

禁止发表下列材料、文件和信息:

а) 发生在工业、运输领域和政府部门的重大事故、灾难和火灾;

б) 对上述目标的预谋犯罪和袭击;

в) 农业和林业生产部门遭受的自然灾害。

§ 338

禁止发表:

а) 全苏联及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的劳改营、监狱、犯人服役地和特别安置点的战俘、叛国者、囚犯和特殊定居者的数量信息。

б) 关于劳改营、监狱、犯人服役地和特别安置点地理位置的信息。

§ 339

禁止发表涉及城市、工业、交通、国防和特别设施、军队单位和国家机关防空、防化、防火计划和设施的各种信息。

§ 340

禁止发表:

а) 苏联各种工业、企业所使用有毒物质、爆炸物质数量的信息;

б) 毒物和爆炸物仓库的地理位置、所储藏的毒物和爆炸物数量及运输细节。

§ 341

禁止发表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候补委员、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成员、苏联政府成员、苏联武装力量副部长、总参谋部首长和各总部首长出行路线、车站、出发地点和停留地点的一切信息。

§342

未经苏联国家安全部许可,禁止发表:

а) 有关苏联情报机构活动的信息;

б) 有关间谍、破坏分子及破坏活动的信息,包括逮捕和斗争间谍、破坏分子方式方法的信息。

§ 343

禁止发表涉及军事-外交业务人员培训的任何信息。

§ 344

禁止发布:

а) 武装力量内部刊物;

б) 关于现役军人和武装力量成员参加农业劳动的信息。

§ 345

禁止发表通过加工整理外国新闻所获得的外国军队总结性信息。

§ 346

禁止公布军队单位、兵团、总部、武装力量机关和部门、内务部、国家安全部的电话号码,已经向外界公开的军事培训机构、卫戍司令部和军区司令部总机、苏联境内的舰队、区舰队,以及城市内的舰队、区舰队报社编辑部电话号码除外。

§ 347

禁止发表关于工业企业、国家建筑、监禁机构和其他设施安全保卫方面的制度及技术信息。

§ 348

未经苏联内务部领导批准,禁止发表打击走私、盗匪活动和伪钞制造者的方式方法的信息。

§ 349

禁止发表有关苏联居民供应品中断的信息。

注:第349条之规定不涉及对商业组织工作缺点的个案评论,因为此种评论不会显示居民供应品中断。

§ 350

禁止发表关于全苏联、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贸易规模绝对数字的信息(包括苏联贸易网络中个别商品的销售情况及其他综合性贸易指标)。

§ 351

禁止发表整体工业和农业经济的零售价格与批发价格综合性目录。

§ 353

禁止发表中央部委(政府机关)和各总部的工人、职员与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的综合信息。

§ 354

禁止发表国家劳动后备力量培训熟练劳动者的计划和报告,以及全苏联、各部委和加盟共和国现有合格劳动力的信息。

§ 355

禁止发表全苏联、各共和国、边疆区、州和部委动员居民参加繁重劳动的信息。

§ 356

禁止发表拍摄到有国防意义的设施的照片、航空摄影照片、照片略图、照片图板及各种比例尺的地形测量照片。

§ 357

禁止发表在医学、工业、地质勘探、防治金属锈蚀、清理海船有害附着物等领域使用微生物的新技术、新工艺信息。

§ 358

禁止发表国防产品的“全苏国家标准”。

注:对于出版和再版“全苏国家标准”,其中包含新型高效生产工艺和工序的,检查员应当要求出版社提供相关部委证明,以确保这些材料不含机密信息。

§ 359

禁止发表涉及苏联书刊检查机关的信息,以及有可能暴露书刊检查机关组织结构和工作方法的信息。

编译:散栎儿@厌然闲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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