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共(布)中央政治局
关于迁移被没收了财产的富农的决议
(1930年1月30日)
绝密
关于富农问题:批准政治局所属委员会的建议草案(参见附件2)。
附件2
(对政治局第116号记录36条的附件)
绝密
一、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消灭富农户的措施
从消灭富农这一阶级的政策出发,必需相应地用最有组织的方法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实行已开始的消灭富农经济的过程,并坚决地镇压富农对农民群众的集体农庄运动进行反革命抵抗的企图。鉴于农业运动日益临近,中央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措施的紧迫性,决议如下:
要在全盘集体化地区立即实行、而在其他地区则根据大规模集体化实际开展的情况实行以下措施:
1. 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废除个体农户租赁土地和在农业中使用雇佣劳动的有关法律(土地使用和土地规划总则第7和第8部分)。这条规定对中农户的例外情况应该由各地区执行委员会在州执行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来调整。
2. 吸收这些地区富农的生产资料、牲口、生产和生活用的建筑物、加工企业、饲料及种子的储备。
3. 同时为了彻底粉碎富农对贫农及中农部分阶层的影响和绝对地镇压来自富农方面对苏维埃政权和集体农庄实行的措施的反革命抵抗,对富农采取以下措施:
(1) 第一类即反革命的富农活跃分子,对他们要立刻用关进集中营的办法予以消灭,对恐怖行为、反革命暴动及暴乱组织的策划者不惜使用镇压手段。
(2) 富农活跃分子的其余部分,尤其是大富农和半地主属于第二类,应把他们驱逐到苏联边远的地方和该边疆区范围内的遥远的地方。
(3) 在各区范围内留下的富农属于第三类,应该把他们移民到集体农庄范围以外的新拨给他们的地段上去。
4. 三类中被消灭的富农户的每一类的数量应当按区、按照每个地区富农户的实际情况严格划分,其目的是为了在所有主要区被消灭的农户总数是平均的,约为3-5%。本指标(3-5%)的目的是为了集中打击真正的富农户并绝对防止这些措施扩大到任何中农户。
红军战士及工农红军指挥员的家属不应被迁移,财产不应被没收。对长期在工厂工作的富农的家属要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对无论是农村的还是有关工厂组织的有关人员都要查明情况。
二、关于驱逐及分迁富农问题
最近的一段时期,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建议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在最近4个月内(2~5月)对第一类及第二类的富农采取镇压措施,按照大概计算:遣送6万人去集中营并迁移15万富农去遥远的地区。要预先设法采取一切办法,以便在4月15日前这些措施能够实行,无论如何不能少于上述数量的一半。采取这些办法一定要依据苏联各州集体化的速度并与联共(布)各边疆区委员会协调一致。
2. 被驱逐及关进集中营的富农家属在本人自愿并得到各地方执行委员会的同意时可以临时留下或永远留在原来的区(专区)。
3. 初步计划,根据地方的资料,规定各州分配去集中营和应驱逐的人数如下:
去集中营 | 应驱逐 | |
中伏尔加河 | 3000~4000人 | 8000~10000人 |
北高加索及达吉斯坦 | 6000~8000人 | 20000人 |
乌克兰 | 15000人 | 30000~35000人 |
中部黑土地区 | 3000~5000人 | 10000~15000人 |
下伏尔加河 | 4000~6000人 | 10000~12000人 |
白俄罗斯 | 4000~5000人 | 6000~7000人 |
乌拉尔 | 4000~5000人 | 10000-15000人 |
西伯利亚 | 5000~6000人 | 25000人 |
哈萨克斯坦 | 5000~6000人 | 10000~15000人 |
对余下的各州和各共和国委托国家政治保卫总局与有关的边疆区委员会及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协同一致制定出类似的初步计划。
4. 驱逐70000户去北方边疆区各专区,驱逐50000户去西伯利亚,驱逐2000~25000户去乌拉尔,驱逐20000~25000户去哈萨克斯坦。驱逐去的地区应该是没有人烟的和很不合适居住的地方,使用被驱逐的人从事农业劳动,或从事手工业(林业、捕鱼等等)。
被驱逐的富农应该移居在这些地区,组成居民区,由指定的管理员对这些居民区进行管理。
5. 在没收被驱逐和被分迁的富农的财产时,应只给他们留下最必要的家庭日用品、根据他们在新的地方的劳动性质的某些最基本的生产工具和在最初的一段时间里的必需的起码的粮食储备。被驱逐的富农的钱款也要没收,但是要给每个富农手中留有用于路费和当地安家的必需的最低数额的钱款(每户为500卢布)。
6. 对留在原地的富农户,在拨给他们集体农庄耕地以外的新地段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专区执行委员会应指定移民的地方,目的是为了在划定的移民区只允许组成居民区,由专门的委员会(三人小组)或者是区执行委员会指定的和专区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全权代表对这些居民区进行管理。
(2) 给这类被迁移富农保留的生产资料数量应为其在重新划定的地段上从事生产所必需的最低限度。
(3) 被迁移的人要担负一定的农业生产任务并有义务向国家及合作社机构缴纳产品。
(4) 专区执行委员会应当紧急研究利用被迁移的这批富农劳动力在特殊的劳动组合中和移民区内从事木材加工、道路、土壤改良以及其他劳动的方法问题。
(5) 对迁到区以外的富农家属,尤其必须注意抱有对立情绪的其余部分富农个别青年分化的可能性(在一些地方有可能)。同时,应该利用这样一些方法:让他们收集钱款去订阅报纸及图书、成立图书馆、举办公共食堂及其他文化生活设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吸引一部分青年小组以自愿的方式为地方苏维埃、为服务贫农等完成某项工作,以及成立特殊形式的生产组合和农业联合体。例如。成立因建筑和土壤改良工作以及造林、铲除森林的树根等等而组成的生产组合和农业联合体。所有这一切措施必须在地方政权机关最严格的监督下进行。
7. 对迁移到遥远地区去的富农户(第2类)的查抄要由区执行委员会根据集体农庄庄员大会决议和雇农、贫农大会的决议来规定并由专区执行委员会批准。其他富农户(第3类)迁移的方法由专区执行委员会规定。
三、关于没收和分配被没收的财产的问题
1. 没收富农的财产由区执行委员会的特别全权代表来执行,并要有苏维埃、集体农庄主席、贫雇农小组主席和雇农委员会的主席参加。
2. 在没收时要对被没收的财产进行准确的登记和估价,责成苏维埃对被没收的财物负责保存。
3. 被没收的富农的生产资料和财产由区执行委员会转交给集体农庄作为贫农及雇农的经费,列入集体农庄的不可分割的基金,从被没收的财产中全部偿还被消灭的富农经济应向国家及合作社机构缴纳的债务。
4. 集体农庄得到被没收的财产及土地后,应保证全部播种被转交的土地并向国家缴纳全部产品。
5. 被没收的富农的生活用建筑物用于苏维埃和集体农庄的公共的需要或者用于加入集体农庄而没有住房的雇农的集体宿舍。
6. 所有三类富农的存折及公债券都要收回并进行登记,将其送交财政人民委员部有关机构保存时应开出收据。在全盘集体化地区绝对禁止从存入银行的款项中给被迁移的富农户支付任何费用,绝对禁止用公债抵押贷款。
7. 所有三类富农在合作社联合体中的股金和存款转入贫雇农集体化基金,存款和股金的所有人从一切形式的合作社中开除。
在全盘集体化地区执行消灭富农的现有决定时,中央委员会坚决指示,实行这些措施应该与贫农和中农真正的大规模的集体农庄运动有机地联系起来并成为全盘集体化过程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央对某些地区用赤裸裸地没收富农财产的做法偷换大规模集体化工作的事实坚决地提出警告。只有与最广泛地组织贫农和雇民相结合并在集体化的基础上与贫农和中农群众团结一致,没收富农财产的必要行政措施才能够顺利地解决党所提出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及消灭富农的任务。
中央委员会强调指出,应该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集体农庄群众首先是贫农和雇农的首创精神与积极性的基础上并在他们的支持下来实行上述一切措施。应该先通过集体农庄庄员全体大会和贫农及雇农大会的决议,然后才作出关于没收富农的财产和迁移富农的决定。要防止对实施这些措施的困难估计不足的情况并要求各地方组织采取一切办法最大限度地组织对这些措施的执行。中央委员会责成边疆区委员会及中央少数民族委员会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实际行动上对贯彻现有的决定进行经常性的领导。
四、特别决议
1. 为了帮助地方党组织实施以上措施,中央委员会决定用4个月时间从工业州(莫斯科、列宁格勒、伊万诺沃-沃兹涅先斯克、下诺夫哥罗德、哈尔科夫一顿巴斯等等)动员不低于专区比例的2500名党员。被动员的人不得迟于2月20日到达目的地。
2. 授权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在这次运动进行期间在法庭外全权审理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在各州边防站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案件的审理要与联共(布)边疆区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代表共同进行。
3. 1929-1930年预算年度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增加800名特派员编制,并拨付为此所需的经费,使之为那些没有特派员的行政区工作。要允许国家政治保卫总局首先从预备役的老契卡人员中动员这800人。此外,国家政治保卫总局的部队要增加1100名步兵和骑兵(本预算年度)。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向国家政治保卫总局移交相应数量的人员。
4. 建议苏联人民委员会在3天的期限内审核与执行上述措施有关的必需的开支预算,审核迁移富农去遥远地区的开支以及审核在西伯利亚及北方边疆区开办新的集中营的预算。这些预算由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提供。
5. 委托交通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在5天的期限内拟定出必要的铁路运输计划。
6. 委托劳动人民委员部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金会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及交通人民委员部采取刻不容缓的措施肃清在城市工业企业中的部分富农分子(不许在企业里开展任何的普遍清洗运动),并采取坚决措施在今后不再允许这类分子回到生产中来。
7. 责成党委(特别是莫斯科、列宁格勒、哈尔科夫和基辅)、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和各加盟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部在高等院校和高等技术院校采取坚决措施反对同农村富农分子有联系的青年反革命集团。
8. 迅速修改关于宗教团体的法令,使这些团体的领导机构(宗教委员会、教派协会等等)完全没有可能变成富农、被剥夺权者及一切反苏分子的据点。
委托中央组织部颁布关于关闭教堂、宗教祈祷所和关于与宗教及教派运动作斗争的法令,目的是为了在苏维埃机构中扫除贯彻绝大多数农民群众作出的关于关闭教堂、宗教祈祷所等等决定的障碍。在这样的法令中也要指明,在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这些措施应特别慎重。
9. 委托苏联人民委员会在5天的期限内根据本决议颁布法律修正案,目的是全盘集体化地区的边疆区执行委员会及民族共和国政府能够立刻运用修改后的法律,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则要根据这些地方全盘集体化的速度而定。
10. 立刻(在3天的期限内)颁布无须发表的有关法令(不仅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即:
(1) 以立刻没收全部财产为威胁,普遍禁止富农未经区执行委员会的允许从自己的住地自由迁移;
(2) 以没收及其他惩罚手段为威胁,普遍禁止富农卖光其财产和器具。
本文来源:
《苏联历史档案选编》